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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違反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
鍰,並公告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