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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少年法庭處理兒童案件,經調查認其不宜責付於法定代理人者,得命責付
於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認責付為不適當而需收容者,得命收容於主
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將兒童安置或收容於寄
養家庭、育幼院或其他兒童福利機構。於責付、安置或收容期間,應對兒
童施予輔導教育。
少年法庭裁定兒童應交付感化教育者,得將其安置於兒童福利機構或寄養
家庭,施予必要之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