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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兒童有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者,主管機關應將其安置於適當場所,觀察
輔導二週至一個月。若有本法保護措施章規定之其他情事時,併依各該規
定處理之。
經前項觀察輔導後,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兒童安置於專門機構,強
制施予六個月之輔導教育,必要時得延長之。但輔導教育期間合計不得超
過兩年。
在觀察輔導期間應建立個案資料,予其必要之協助。個案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兒童患有性病者,應免費強制治療,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