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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或兒童福利有關
機構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機構進行訪視、調查時,兒童之家長、家屬
、師長、雇主、醫護人員及其他與兒童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必要時,得請求警察、醫療、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
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