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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吸菸、飲酒
、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前項之物質予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