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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其兒童應負保育之責任。
各級政府及有關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維護兒童身心健康及促進正常發展,對於需要指導、管教、保護、身心矯
治及身心障礙重建之兒童,應提供社會服務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