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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行創辦或獎勵民間辦理左列兒童福利機構:
一、托兒所。
二、兒童樂園。
三、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四、兒童康樂中心。
五、兒童心理及其家庭諮詢中心。
六、兒童醫院。
七、兒童圖書館。
八、其他兒童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