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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五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訂定全文 9  條,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無眷後備軍人不分本籍寄籍,於應召服役時,得將其私有財產(物)委託現住地之管理委員會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