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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亡故役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服勤單位報由需用機關轉內政部核准入祀忠烈祠或建立紀念坊、碑:
一、冒險犯難,壯烈成仁。
二、恪守職責,犧牲性命。
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
四、奮勇救護官民因而死亡。
服勤單位得蒐集、提供亡故役男遺像、遺著、遺物及其他有關文獻供入祀之忠烈祠闢室陳列,以供瞻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