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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與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職階之管理人員及有權決定篩選結果之人員,具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者,用人單位不得勾選;其最近三年內曾擔任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者,亦同。
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案件,由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經查獲者,或第二項役男應具備之一定條件經查證有偽造或不實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定錄取,並通知該役男;已核定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役男已入營報到服役者,撤銷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