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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轉調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開放其個人基本資料或核定釋出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未能完成轉調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前項轉調作業期間,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