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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用人單位應編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用人單位應至少每半年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予以考核一次。
前二項管理及考核資料,由用人單位保存,供主管機關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