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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分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之服勤管理,以用人單位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辦理。
前項用人單位訂定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除役男工作時間、請假、休假、加班等內容事項,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外,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