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役男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延期入營外,未依前條規定報到入營或經查證資格不符者,由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錄取資格,並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服原應服之兵役義務及役期;役男於入營梯次報到前,因可歸責役男之事由致影響用人單位權益,經用人單位提出事證,報請放棄預備錄用者,亦同,但役男於年度最後入營梯次十日前,經其他用人單位報請錄用且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研發或技術專長需求者,不在此限。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故未能完成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或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