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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
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每次一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為三日至五日。
二、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全年受勤務召集總日數不得逾六十日。
演訓召集應於備役役男退役後八年內實施,每年並以一次為限。
演訓召集實施相關規定,於替代役備役年度召集計畫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