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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辦理召集機關應指定接收單位會同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備役役男之接收。
應召備役役男之輸送作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揮鄉(鎮、市、區)公所共同辦理。
接收單位應於接收後三日內將報到及接收情形通知執行召集之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