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實施編組、召集之鄉(鎮、市、區)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於會同交接完成後,交接雙方各存一份,送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一份留存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