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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一、因傷病經證明不堪應召。
二、因司法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之處置致不能應召。
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
四、下達召集令前已赴國外,或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
五、現任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
六、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正值受課期間。
七、其他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召。
受勤務召集備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一、合於前項各款之一。
二、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無兄弟姊妹,或有兄弟姊妹而已有逾半數在營服役。
三、役男家庭經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四、政府機關在職之薦任八職等以上編制內人員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
五、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
六、已編為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義消人員經編組機關出具證明。
七、正在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中之人員,經權責機關出具證明。
申請免除召集人員由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逕予核處,並將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合於得免除本次召集而未申請者,於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不堪行動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