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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警察役役男配用之警棍,由服勤單位或其上級機關自行購置,並列冊管理,服役期滿應予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