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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專業訓練結訓後分發或轉調之服勤單位統一辦理開伙者,專業訓練單位應自分發或轉調之日起算,將當月剩餘日數之主、副食費,撥入服勤單位之代理公庫專戶存管支用;未統一辦理開伙者,由專業訓練單位直接交付替代役役男或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
前項開伙與未開伙金額差額,由主管機關辦理撥補。
一般替代役役男接受輔導教育期間,其主、副食費由服勤單位轉交輔導教育單位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