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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接受基礎訓練期間之主、副食費,自其前往報到日起算,核發至撥交需用機關前一日止;其薪俸核發至結訓當月月底止;驗退時,其薪俸及主、副食費核發至驗退生效之前一日止。
一般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期間之主、副食費,自其撥交需用機關之日起算,核發至專業訓練結訓當月月底止;其薪俸核發至結訓當月月底止。但專業訓練與基礎訓練結訓日同月時,不再重複發放當月薪俸。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自其分發服勤單位之日起,按月發給。但分發始月之薪俸及主、副食費,已依前項規定發給者,不再重複發放;其末月之服役日數不足一月時,以實際服役日數所占當月日數比例核給。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自其前往報到日起算,核發至結訓當日止;驗退時,其薪俸及主、副食費核發至驗退生效之前一日止。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自其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按月發給;其始月或末月之服役日數不足一月時,以實際服役日數所占當月日數比例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