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替代役役男之地域加給,自實際到達日起,核發至實際離開日止。
替代役役男因受訓、實習、住院或支援勤務而離開服勤單位超過三十日者,除支援勤務單位符合支領地域加給規定,改按所在地區等級月支數額支領外,自第三十一日起停支地域加給,俟返回時再按實際到達日起恢復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