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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替代役役男有停役或退役者,其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核發至核定生效日之前一日止。但人事命令延遲送達者,核發至離職之前一日止。
服役於國外、外(離)島或高山地區者,於前項生效日後,因等候飛機、船舶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返回原籍地,其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均核發至搭乘飛機、船舶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之當日止。
替代役役男驗退、停役或退役時,如有溢領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者,主管機關得委由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收回該款項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