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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罰勤、禁足或申誡;必要時,得併予懲處:
一、執行勤務懈怠、疏忽或延緩,情節輕微。
二、言行失檢,情節輕微。
三、執行勤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
四、處事不當,致生事故,情節輕微。
五、遺失識別證。
六、無故不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
七、酗酒滋事,情節輕微。
八、不遵守指定住宿場所之規定,情節輕微。
九、擔任管理幹部,領導無方,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十、違反團體紀律,情節輕微。
十一、惡意詆毀監督長官、管理幹部,情節輕微。
十二、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輕微。
十三、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十四、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指揮,情節輕微。
十五、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未達四小時。
十六、以虛偽之情事逃避服勤。
十七、其他相當於前十六款之不當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得另處以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