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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學生之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事項:中央除大專校院由各校院主辦外,餘由教育部主辦,主管機關協辦;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單位主辦,役政單位協辦。
二、職工之保留底缺年資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
三、參加政府舉辦考試之給予公假事項:由服勤單位辦理。
四、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之得予減費優待事項:由交通部主辦,主管機關協辦。
五、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之得予減費優待事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主管機關協辦。
六、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之扶助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
七、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經鑑定需長期療養或安養者之安置就養事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辦,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協辦。
八、因公病傷慰問金、身心障礙慰問金或死亡慰問金與前款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以下簡稱傷亡慰問金)、安養津貼及贍養金之發給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
九、因公死亡之安葬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