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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替代役役男因公死亡葬厝事宜:
一、會同死者家屬前往遺骸地迎祭運葬。
二、死者功績合於國葬或公葬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辦理。
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死者遺囑或其家屬之意見葬厝。
四、死者無家屬時,葬厝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