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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役男於緩徵或出境就學原因消滅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經核定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後,未經補充兵徵集,而發生緩徵原因經核准緩徵或出境就學者,廢止其服補充兵役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