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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轉調或改屬於另一役籍管理單位者,應於役男交接日起三日內由原屬役籍管理單位填具役籍資料移轉單,連同所管役籍資料,一併送交新屬役籍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