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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前之役籍,於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後,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將兵籍表(一)(二)表轉換為役籍表(一)(二)表各二份,並持續登錄及更新資料。一份存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份於替代役役男徵集服役時,隨同役男交接名冊,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