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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役籍表登錄之資料範圍(如附表一至附表七)如下:
一、個人基本資料:役籍序號、役籍號碼、姓名、出生年、月、日、宗教、出生地、戶籍地、健康情形或過去病史、家屬、軍種(役別)、教育程度及升學意願、民間專長、語言、徵兵處理通報人、照片、體格及體位檢查資料。
二、個人異動資料:
(一)基礎訓練、專業訓練、管理幹部訓練成績及考核資料。
(二)保險受益人、撫卹及緊急通知人資料。
(三)獎勵、懲處、徵集梯次、入營日期、退役日期、退役證明書、證照專長、服役專長、役籍註銷資料。
(四)分發、轉調或改屬、禁役、停役、回役、免予回役、役期折抵資料。
(五)備役召集、備役勤務編組、備註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