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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應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並務使其能適應新環境。
一般替代役役男應聽從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之勤務命令;違抗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