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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得由需用機關視業務需要採集中或個別住宿,其宿所應保持內務整潔,按規定起居作息。但因家庭因素服一般替代役者得採返家住宿。
集中住宿者得實施早晚點名,並得由一般替代役役男輪值擔任警衛勤務,非經許可不得擅離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