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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役男或其家長接到不合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原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核,原鄉(鎮、市、區)公所查實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
申請複核經駁回後,如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徵集入營前申請再複核,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