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役男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調查審核表及有關資料,交由各村里幹事或役政人員實地調查。
二、依前款之調查結果,役政人員得向當事人或有關機關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於二十日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三、對顯著不合申請服替代役案件,得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