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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兵役宣傳應注意宣傳對象之瞭解能力與興趣,分別採用左列方式為之:
一、文字宣傳。
二、藝術宣傳。
三、口頭宣傳。
四、電化宣傳。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