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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兵役宣傳分長期宣傳及年度宣傳:
一、長期宣傳:經常闡揚兵役法令及有關兵役興革事項,其要點如左:
(一) 國民小學灌輸服役基本淺略常識,使學童能瞭解服兵役為國民應盡
之義務。
(二) 中等以上學校,將現行兵役制度編入適當課程,樹立服兵役之健全
心理。
(三) 在營政治課程教育中,灌輸有關兵役法令。
(四) 利用村里民大會或各種集會,對社會大眾,適時宣導兵役措施。
(五) 海外僑胞,以駐外使領館為中心,設置有關兵役資料,以供僑胞閱
讀,並利用機會闡揚祖國優良兵役制度,以鼓舞華僑青年回國從軍
,壯大反共陣容。
二、年度宣傳: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依年度重要兵役措施,配合有關節日
,製訂年度兵役宣傳計畫,頒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擬訂年度兵役
宣傳實施計畫辦理之。
前項宣傳,須由各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助辦理者,國防部應命其協助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