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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凡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未出示身分證明強行入場或出示假證明者,劇院管理人員得送交憲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