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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貧困家屬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犯刑事案而致傷病。
二、美容整形、義肢、義齒、義眼、配鏡、鑲牙、洗牙及其在應徵召軍人入營前,已成身心障礙或機能障礙之功能恢復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性之手術,如闌尾及包皮割除等。
三、花柳病。
四、滋補藥品。但經醫師認定醫療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五、補綴材料。
六、貧困家屬患如有參加公務員、勞工、漁民、農民或政府辦理之其他保險,申請免費就醫之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