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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於審核醫療費用明細表時,如發現特殊病歷或有疑問者,應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會同衛生局(院)派員查核轄境內各特約醫療機構之病歷、處方箋、收費標準表、帳冊等有關資料,各該醫療機構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