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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助耕人員依左列順序由村里長輪派之:
一、當年次及補征年次之丙等戊等體位役男。
二、已區劃為補充兵而尚未召集者。
三、當年次及補徵年次甲、乙等體位尚未徵集者。
四、國民兵。
五、後備軍人。
前項輪派之助耕人員,年輕者應先於年長者,倘因故不能工作時,得僱請他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