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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復學、就學者,於服法定役期期
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原經保留學籍及入學資格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前條規定證
明書,逕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如原學校已不存在時,向當地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優先輔導就學。
二、原非在校學生或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在三年以上,原願學籍或入學資
格已免保留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學歷證件,向當地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
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學歷證件,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
前項軍人原係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其同等學校學歷、其復學、就學已超
過法定學齡者,得申請補習教育或職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