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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軍人家屬之扶助,由地方政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依其家庭狀況區分等級,就
其生活所必需,予以現金或實物之扶助,並應以維持其最低生活為原
則。
二、有第十三條第三款之情形者,應扶助其自營職業或就公私營事業機構
優先安置,俾能自給自足。但在安置尚未實現時,比照前款辦理。
三、有第十四條各款之情形之一者,應視其事故,酌予一次現金或實物之
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