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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現役軍人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一、遭遇天災或人禍致無法生活者。
二、配偶因分娩不能工作,致生活無著者。
三、有工作能力之家屬死亡或患重病惡疾六個月內不能痊癒致全家生活無
法維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