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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現役軍人家屬生活之扶助,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視為不能維持生活。
一、無工作能力及財產收益者。
二、工作及財產收益不能維持最低生活者。
三、無財產收益雖有工作能力但無就業機會而告失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