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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機關或公私營事業機構對保留底缺之軍人請求復職時,以復其原職位為原
則,如有特殊情形,得轉任其同等職級與薪資之職位。
原機關已不存在或改組者,其上級機關或機構或主管機關或同業公會,應
依其所持有之保留底缺證件,就同類性質之機構,安置於同等職級薪資之
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