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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後備軍人因服役致學業技藝荒廢者,於復學復職或就學就職後,應予補習訓練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