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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應列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之專門技術職務,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轉送國防部核定;其機構名稱或專門技術職務之編制、職稱變動時,亦同。
前項申請,國防部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