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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役男徵額歸列及異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役男之列額、除額或保留徵額規定如下:
一、列額:設戶籍所在地者。
二、除額:戶籍遷出並接獲遷入地列額通知者。
三、保留徵額:
(一) 查尋人口。
(二) 出境未歸,尚未喪失國籍者。
(三) 戶籍遷出,尚未接獲遷入地列額通知者。
(四) 因案在監、院、所羈押、服刑、執行感訓或保安處分者。
役男於轉錄之基準日前已設戶籍者,由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
所主動列額並辦理身家調查,不需辦理會查。基準日以後戶籍異動
或徵額歸列未確定者,其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應主動向遷
出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會查 (徵額歸列會查通知格式如附
件二) ,確定徵額歸列。但遷出地鄉 (鎮、市、區) 公所至四月一
日尚未接獲遷入地鄉 (鎮、市、區) 公所會查通知者,應儘速追蹤
會查。
前項之會查,均應經遷出地及遷入地鄉 (鎮、市、區) 公所連繫確
定列入戶籍地徵額後,並登錄處理名冊,報請各該管直轄市、縣 (
市) 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