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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男徵額歸列及異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役男於徵兵及齡之日起,居住處所遷徙不報或申報不實,致行方不明無法
辦理徵兵處理者,應由鄉 (鎮、市、區) 公所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理,其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嫌者,移送法辦。
役政人員,應隨時檢查核對,追蹤清查。其有不盡職責致影響徵兵處理者
,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查究責任,依法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