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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男徵額歸列及異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役男於徵及齡前行方不明,致未能辦理徵兵處理者,鄉 (鎮、市、區) 公
所應列冊送當地警察機關辦理查註。
鄉 (鎮、市、區) 公所對未列查尋人口案號者,應即通知役男家屬速向警
察機關報案查尋;經查知其行方者,應即補辦徵兵處理。